行 业 动 态 

中国信托业的2008展望:路径决定未来(上)
作者:邢成 来源:信托法律网 2008-1-24

创新领域不断拓展,竞争环境日趋严峻
    2007年对信托公司业务创新最具现实性和操作价值的,当首推QDII业务和年金基金业务。

    (一)“差异化”是信托系QDII的制胜之本。

    继银行系、基金系、券商系和保险系QDII业务相继获批之后,2007年4月,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联合颁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未遭受行政处罚的信托公司”,就可获得QDII资格。到2007年9月,已经有上海国信和中信信托两家信托公司首批获得QDII业务资格。

    严峻的现实是,信托公司获QDII业务许可证之始,就面对QDII市场激战正酣的残酷现实。基金系、银行系QDII已经利用先发优势纷纷开展“出海”业务,QDII基金的热销,券商系和保险系QDII也不甘人后,奋起直追。其中不被外界十分看好的保险系QDII,也另辟蹊径亮点频频。如生命人寿即将推出国内首款全球配置的投连险产品。投连险产品配置QDII基金,可间接投资海外证券市场。本轮牛市以来,保险业务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相比之下,投连险产品是目前保险市场的主要亮点。9月份中国平安推出银保投连产品“聚富步步高”,保费单月同比增长了27.93%,成为2007年以来单月增长最高的月份。随着A股市场攀上高位,投连险产品很可能遭遇“靠天吃饭”的命运。而QDII投资的开闸,拓宽了国内资金的投资渠道,海外投资在估值潜力上明显占有优势。投连险产品的账户可以互相转换,设立以QDII投资为主的账户,将使投资者增加选择余地。在目前投资追求全球化配置的背景下,投连险产品“跨不出国门”,则可能成为一大软肋。从这一点上说,生命人寿设立精选股票型投资账户,账户最高可有70%配置于QDII基金,是国内保险产品的一大突破。在银行、基金、券商、银行、信托等机构QDII“五龙出海”的格局下,不少保险公司的海外投资,可利用合资公司的外方资源优势,其投资能力未必吃亏。即便像国内银行一样投资于海外知名的股票基金,也可获得不菲的收益。

    反观信托公司在开展QDII业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难题。在推出QDII产品方面,几家获得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均按兵不动,而中小信托公司由于较高地进入门槛,还无法在短期内涉足QDII业务,信托系QDII有些“雷声大,雨点小”。具体而言,主要是两大难题困扰信托QDII。

    首先是信托系QDII产品较高的门槛和相对苛刻的条件限制了信托公司的信心。相形之下,在基金系、银行系、信托系之中,信托系QDII的门槛是最高的。相比银行QDII产品5万元的认购门槛,信托QDII合格投资人三条标准的认购门槛要高出很多。

    其次,按照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联合颁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QDII的投资范围也缺少竞争优势。基金系QDII可以100%投向全球股票市场,投资范围最为广泛,最低认购门槛仅有1000元;银行系QDII允许直接投资海外股市的比例为50%。信托QDII则仅局限于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银行存款,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有人形象的把基金、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面对的客户定位按照进入门槛高低比喻为火车和巴士、飞机经济舱和飞机公务舱。然而,领信托公司尴尬的现状是信托公司只能给头等舱客户提供最普通的“盒饭”。

    正是由于投资范围和门槛高低不同,基金系QDII和银行系QDII在推出时受到了不同的待遇,基金系QDII目前销售最为火爆,而银行系QDII在推出时则遭到了冷遇。有银行系QDII的前车之鉴在先,所以现在信托公司不敢贸然推出QDII产品。虽然很多信托公司其实已经具备了开展QDII业务的能力,国内某些信托公司比如中信信托、上海国信等都有长期做国际业务的经验。但目前国内的投资者对QDII业务并不十分了解,特别是对信托系QDII就更加陌生,而信托系QDII的产品指向性非常鲜明,信托系QDII不仅要求投资结构稳健还要求收益不能太低,相比银行系和基金系QDII,信托系QDII要求更高。因此目前信托公司开展QDII业务的主客观条件不太成熟,一旦匆匆推出信托系QDII,将得不偿失。目前信托公司应该先下大力气做好产品设计和投资结构安排,一方面在产品差异化上做功夫,避免跟银行系QDII之间的同质化竞争,而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利用信托在行业、政策、资源方面的优势进行创新组合,设计出更有竞争力的产品。

    (二)理财能力:扭转信托公司年金业务竞争颓势的关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公布了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24家公司“榜上有名”,其中包括受托人7家、账户管理人7家、托管人4家、投资管理人6家。而在众多机构之中,保险系和银行系大获全胜。8家银行和5家保险公司各自获得10个席位,基金则是缩减为3家,信托仅有上海国际信托入围,这让参加本次评选的众多信托公司感受到了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竞争的严酷性。在第二轮的24家机构中,保险、银行在企业年金市场的优势得以进一步巩固。银行首次如愿获得年金管理受托人资格,3个受托人分别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工银、招行、中信一举获得“大满贯”资格。2005年首轮资格名单中,尚有“2+2”模式,而在本轮过后,“三位一体”的企业年金服务体系屡见不鲜,如泰康养老、泰康资产分获受托、投资管理两项“牌照”,而2005年,泰康人寿已获得账户管理人资格。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及其关联金融机构则出现了“大满贯”。在本次获得受托人资格后,工商银行一共拥有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受托人共三项资格,加上工银旗下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人资格,工银系统已全部拥有了综合化、规模化的全牌照服务。与其情况相同的还有招商银行,而中信集团下属中信信托、中信银行、中信证券则分别拥有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四类资格。

    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尽管2007年信托公司对于参加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表现出极大热情,几乎所有的获发新金融牌照的信托都提交了受托人资格的申请,有一部分还申请了投资管理人资格。根据统计,截至2007年10月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换发新的金融牌照的信托公司共有25家。因此,本次提交申请的信托公司应该不少于20家,但评审结果却让众多的信托公司大失所望。虽然从客观上将,在目前进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评审中,有一些资格如账户管理人资格需要有比较专业的技术系统和专门的柜台支持,并不适合信托公司申请。但信托公司在某些资格方面具有先发优势,特别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应该首先考虑信托公司。因为信托制度不仅根据《信托法》规定,具有破产隔离的功能,从而用于企业年金领域,可以把企业年金计划的资产有效地保护起来;而且由于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业务功能定位,我国信托公司具有长期介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领域的经验,具备了运作企业年金、对企业年金进行增值保值的能力。因此信托公司更有资格做为投资管理人出现。然而对比两批通过资格审批的管理机构,信托公司在这两项资格中并不占优势,12家获得受托人资格的管理机构中只有4家信托公司,而在20家投资管理人中没有一家是信托公司。究其深层原因,首先是整体信托业目前尚未进入成熟的稳定发展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还有待提升,市场形象、行业影响和话语权都还有待加强;其次,与银行和保险公司相比,信托公司无论是在资产规模、内控机制还是行业发展程度都略逊一筹,整体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仍不占上风;再次,也是最关键的一点,信托业在过去的“一法两规”框架下的5年中,并没有表现出突出的、超强的和令人信服的投资理财能力及资产管理能力。相反,在证券投资市场,与基金管理公司相比,在同一时期内的投资收益率相去甚远,虚得“理财专家”浪名,令人心存疑虑。所以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对信托公司红灯闪烁也就不足为怪了。

银信融合呈战略态势,信托公司弱势地位亟待改善
     2007年银信合作进入一个深层次的全新发展阶段和战略高度。归纳起来2007年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功能性合作。如银行作为保管人,代信托公司保管信托计划。这是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而开展的业务,由第三人代为监管信托公司的行为,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更好地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又如,银行作为信托公司的代理人,代销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等。

    二是交易性合作。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双层信托.银信连接理财业务,商业银行代投资者将资金投资于信托计划,以及信托公司推出的银行信贷资产受益权转让信托业务等。

    三是权益性合作。即商业银行直接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公司,将信托公司直接纳入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大框架内。

    2007年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似乎都面临盈利模式转型的问题。商业银行以传统存、贷、汇为中心的业务模式,在我国按照入世承诺、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格局下,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加大中间业务比例,扩大中间业务收入,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迎接国际金融机构挑战,进一步和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作为商业银行进行产品创新与服务创新的集中反映,银行理财业务在近两年取得了惊人的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业务领域与新的利润来源。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到2007年11月底,36家中外资银行共发行2120种银行理财产品。2006年,这一数字为1089款。2005年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2006年则达到4000亿元,而2007年上半年,24家主要中外资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发行规模更达到3886亿元,预测全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将接近1万亿,远远超过2006年商业银行4000亿元的理财产品发行总量。工商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在中外资银行中高居第一。工商银行2006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为1000多亿元,2007年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剧增到2500亿元,比去年增加约150%。而预计明年这个数会攀升到3000-3500亿。而信托公司在2007年发行的资金信托产品中,借助银信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单一资金信托产品异军突起,规模急剧扩张,个别公司全年超过1000亿元。据初步估算,全国信托公司2007年全年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产品有可能达到1万亿元。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全国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总额2007年上半年已经猛增至6000亿元。在中国股票市场一路高歌猛进的背景下,通过银信合作,商业银行借助信托平台得以拓宽投资范围,信托公司借助银行平台突破营销瓶颈,无疑是信托理财产品和银行理财业务在2007年仍能保持对客户吸引力的主要原因。由于信托财产的多元化,使得信托公司成为联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全能型金融投资平台,通过其发行的信托计划的设立或收益权转让,可以将多种债券、股票、贷款、股权、房地产投资、未来现金收益等多种资产进行串接与整合。2006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正是借助“双层信托.连接理财”的模式,得以将理财资金与信贷市场、证券市场相对接,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内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的生命力。在这种模式下,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与商业银行以理财产品为载体建立第一层的信托关系。其后,银行作为理财产品投资者的集合代理人与信托公司

    以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为载体建立第二层信托关系。通过双层信托的设计,使银行理财产品由原先的债券与结构性产品扩充到信贷、基金、证券投资组合等更广阔的领域,也为银行理财业务的创新提供了更大的想象空间。

    2007年可以称得上战略高度和重大创新突破的银信融合事件,当属交通银行全面重组湖北信托以及民生银行入主陕西信托,并列其第一大股东。这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实施银信分离之后,银信首度在股权层面实现“亲密接触”。2007年10月28日,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在武汉宣布开业,可称近15年来首家亮相的银行系信托公司。交银国信注册资本为12亿元人民币,交通银行持有85%的股份,湖北省财政厅持有15%的股份。交银国信的诞生也宣告原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重组新生。湖北国信成立于1981年,自1993年开始暴露出巨亏, 2005年以来湖北省政府20多亿元巨额亏损和历史债务全部化解,并引入战略投资者——交通银行重组湖北国信。交通银行收购信托公司的主要动机是,个人金融资产在整个社会中的占比不断攀升,并超过机构的金融资产,当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必须要依靠信托平台。同时交通银行充分重视合利用信托可以与其他业务嫁接的特点、资产业务的灵活性和创造能力,力图实现更大范围的金融创新。此外,通过投资收购信托公司,交通银行将进一步提升满足一些长期客户、战略客户和目标客户的综合需求,并从完善一个金控集团整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出发,交银国信将作为一个信托的平台和一个投资平台。在此概念下,交通银行将在三个方面与交银国信进行资源整合:第一是硬资源的整合,交银国信可以共享交行的渠道(境内外的网点和电子渠道)、工具(客户分析、风险管理工具等),以及业务和客户资源;第二是软资源的整合,交银国信可以共享交行的风险管理技术、价值观和企业文化等;第三是交银国信可以共享交通银行国际公众持股上市银行的品牌。与此同时,2007年实现的银信融合决不是简单的银信一体化回归,更不能回到上个世纪银信一体时定位混乱、功能模糊、违规操作的老路上去。新时期的银信融合是在混业配置、分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格局下与国际接轨的全新模式。交通银行对收购信托公司后的混业风险控制进行了精心设计,主要包括:首先,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交行与交银国信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各自股东利益不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防火墙中最为关键的内容。其次,建立及时、清晰的信息披露机制。交银国信将会遵守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同时,交行作为在境内外上市的公众银行,对信息披露的也要求非常严格,涉及双方的关联交易都及时充分披露。第三,市场化运作,控制不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交银国信与交通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坚持两个原则

    即按照市场化的公允价值和采用开放式的合作方式,针对所有银行和同业机构,而不是单一针对交通银行的封闭式合作。第四,建立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纵观2007年以来银信合作的探索和实践,在交易性合作模式中即银信连接理财业务中,根据信托公司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和扮演的角色划分,可以将之划分为强势型、均衡性以及弱势型。

    1、所谓强势型是指,在银信合作的整体过程中,从项目选择、产品设计、交易结构安排、风险控制、甚至客户来源,信托公司均发挥主导作用,银行只是运用其网络优势、营销优势和政策优势,与信托公司进行对接,实际是理财产品业务链中上下游的关系。在此模式下,信托公司的利润分成比例自然也占主导。

    2、所谓弱势型是指,在银信合作的整体过程中,从项目选择、产品设计、交易结构安排、风险控制、公信力、客户来源,均由商业银行发挥主导作用,只因商业银行的人民币理财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向存在某些政策制约,故借道信托规避约束,扩大产品投资领域。某种意义而言在此模式下这种银信合作对信托公司来说并不是一个平等的合作,事实上,信托公司只是一个管道和平台,无任何科技含量可言,产品附加值极低,主动权始终掌握在银行一方,因此,信托公司只从中获得极低的管理费。且一旦银行并购信托公司或政策允许可以组建信托机构,或放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领域,则此类型的银信合作的机会将大打折扣。

    3、所谓均衡型是指介乎上述二者之间。而从2007年银信合作的总体态势来看,信托公司弱势型的比例较大,鲜见信托公司主导性的银信合作,因此,信托公司还须进一步加的该类信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练好内功,进而更多的掌握该类业务的主导权。总之,信托公司提升自身综合能力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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