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营 范 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司可经营以下业务: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
    3、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受托经营公益信托;
    5、经营企业资产重组、运用与处分;
    6、代保管业务;
    7、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
    8、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9、贷款;
    10、办理金融同业拆借;
    1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 公 司 介 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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