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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和谐金融业必须解决信托投资公司的弱势地位问题李忠诚 (原爱建信托) |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方方面面,需要全面考虑,综合平衡。构建和谐金融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系统工程中的子系统,而解决信托投资公司的弱势地位问题是构建和谐金融业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弱势地位的基本特征 信托投资公司的弱势地位是指由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原因而难以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那样去化解各种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金融地位。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既可能是客观的,如缺乏信托文化,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金融制度的安排等。特别是金融制度的安排,涉及到 集合资金信托 200 份限制与私募发行信托产品限制了信托业务发展的空间;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费收取标准过高;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缺乏制度安排;信托税收制度不够完善;信托公司营销渠道严重受阻;信托公司不能负债经营;外汇信托业务管理规定不明确等。 也有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如对信托投资公司是“坏孩子”的俗称,监管部门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从严的思维定势等。第二,缺乏稳定的盈利模式是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主要有三种业务来驱动的盈利模式。一种是投资管理能力来驱动的盈利模式;一种是融资业务来驱动的盈利模式;一种是投资银行业务来驱动的盈利模式,但没有一种业务形成了规模效应或核心竞争力①。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信托投资公司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信托投资公司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有 56 家信托投资公司在正常经营,但信托投资公司在金融业的声音很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金融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信托投资公司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信托业协会和大众媒体来为信托投资公司说话。 二、解决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问题对于构建和谐金融业的重大意义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 这种提法说明了信托投资公司是现代金融企业的四大支柱。如果把金融机构比作一张桌子的话,信托投资公司就是其中的一只脚,事实上,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只能作为“跛脚”来支撑桌子,金融产品消费者难于在桌子上享受“金融大餐”,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的存在与党中央提出的要求严重不符。因此,关注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解决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问题成为构建和谐金融业的一项重要内容。 首先,解决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问题是构建和谐金融业应有之义。和谐金融业所包含的本质内涵之一就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在发展上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使各机构各得其所。具体到金融业的金融理财业务,金融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就意味着剥夺了信托投资公司发展的权利。这种被剥夺是一种隐性的但是又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实事。在当前,既要给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强势金融机构提供施展能力的舞台,又要给信托投资公司这样一个弱势者提供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使各个金融机构既能合理开发新产品,使其付出能得到相应的尊重和回报。不能以牺牲信托投资公司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银行、证券、保险等强势金融机构的利益。例如, 于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使得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在资金募集方式、业务品种、客户资金安全度、产品期限和起点等方面具有更大优势,将对信托投资公司相关业务产生不小的冲击。个人理财在我国受到不同法律法规标准的约束、不同部门的监管,这一现象早已存在,也是多次为金融专家所指出的我国金融理财市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的金融机构在开展同质业务时,要处在同一监管框架下,用统一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标准,以确保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和谐有序。 如果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在金融市场中长期处于无助的窘境,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金融机构的提法就会受到质疑,也就是影响到信托制度在中国是否有必要存在,业内曾有把信托投资公司的名称改为投资公司的说法,说明了信托投资公司对自身所处环境的无奈,而这又势必影响到和谐金融业能否成功地得以构建。 其次,解决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问题,是使整个金融业充满创新活力的需要。 在金融市场领域,信托投资公司是可以直接跨越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的金融机构,是最具发展潜力、最有创新活力的。金融创新,从本质上,就是深化或拓展知识的过程。有关金融活动的需求、供给状况和价格等等信息,分散于无数金融企业、金融产品消费者、投资者、中介机构等等市场中的一切参与者和相关者手中。这样的知识是高度分散的、瞬息万变的,也无法以集中的形态存在。信托投资公司凭借其直接跨越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的优势所设计的信托产品,就是刺激知识的利用和分享过程。一种健全的金融秩序,乃是由无数金融市场参与者透过自由公平竞争、自下而上地形成的。只有在一个自由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秩序中,才有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而且,这样的创新总是来得恰到好处,满足各方的利益和需求,实践证明,信托投资公司近三年来创新了大量的信托产品,一些信托产品迅速地被其他金融机构所复制,推动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而监管部门对信托业的过度控制和干预,必将扼杀信托业的创新活力,使他们不能充分地利用自己的所掌握的知识,从而降低金融体系中知识传递的效率,而金融产品的供需也因此而始终无法实现均衡。 解决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问题,可以激发信托投资公司的从业人员充分发挥其才能和创造力,使信托投资公司的人力资源得到充分而合理的使用,使信托投资公司的从业人员有机地融入到构建和谐金融业的事业中。这样,整个金融业的创造力才是平衡的,完整的,没有缺陷的,整个金融业也才会是真正有活力的。 三、解决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问题的战略举措 要有效地解决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问题,除了信托投资公司自身应该自立自强、在社会上推广信托文化、信托投资者的成熟外,监管部门应起主要的作用。尤其是政策与法规选择与制定对解决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问题极为关键。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我国信托制度。 2001 年 10 月 1 日,《信托法》实施以来,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制度出台了不少,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展,而这种政策的选择和制定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以法规为主,如已颁布实施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二是以通知为辅,如已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目前,应该根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首先将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业法、信托税收制度三项制度的建设提上监管部门的议事日程,这是管长远的。尽管这项工作难度较大,涉及到部委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但监管部门应把他作为实现信托投资公司健康发展的大事来抓。而对信托投资公司在开拓业务和业务创新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要以发展的眼光来对待,不要轻易下发通知说“不”。 其次,发挥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作用,自立、自强,实现自我价值。 信托投资公司应加强自律,尽职守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提供服务。信托从业人员应规范经营行为,以规范的运作、专业的管理,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良好形象,维护公众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心。信托投资公司应致力于信托知识的宣传及投资者教育,在全社会普及信托知识,推广信托理念,培育信托市场,提升信用文化②。 这是今后长时期解决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的最有效的手段。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消除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不和谐现象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过程。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信托投资公司弱势地位问题最终会弱化并被解决,我国金融业和谐发展的局面必将形成。 参考文献: 周小明:《信托业需要二次定位》,《信托与基金研究》第七期; “中华信托万里行”上海之行的《上海共识》。 |
